摘 要:“体”与“用”是中国哲学中一对重要概念,与音乐理论研究也有着密切关系。从“体”“用”关系的视角辨析常见音乐理论问题,辨明哪些是内在本质之“体”,哪些是外在表现之“用”,除了可以加深对律学与乐学、乐器、演奏之间“体用”关系的理解,还可以拓展对曾侯乙墓编钟的律学研究、同均三宫等具体问题的分析。建议学界同行在研究问题时要重视这对关系。
关键词:体用观;律学;乐学;乐器;演奏
朱载堉对乐、律二者的“体”“用”关系曾有言简意赅的说明:
本文沿此体用观,继续讨论音乐基础理论中的几对“体”与“用”。
一、“体用说”的简要回顾
“体”“用”二字作为中国古代哲学的一对重要范畴,两千多年以来曾被各家各派赋予不同的内涵,这是我们必须了解的。否则,当我们用这对关系阐释音乐理论时,就可能出现理解上的偏差。现将这两个范畴的历史发展脉络略作梳理。
中国古代哲学中最早与“用”对应的不是“体”,而是“本”。其对二者关系的探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其一,《论语》中有关于“礼之本”与“礼之用”的讨论。《论语·八佾》载,“林放问礼之本。子曰:大哉问!礼,与其奢也,宁俭;丧,与其易也,宁戚”。《论语·学而》载,“有子曰:礼之用,和为贵”。在这里,“本”与“用”出现在不同的章节,尚未相连并举。
其二,《易传》中有“体”与“用”二词,也未连在一起。《系辞上传》:“显诸仁,藏诸用。”意为“道”既显现仁德于外,又隐藏于其日常诸般效用之中。这里“用”指效用,即通过其效用来显示其功能。
其三,体用并举,最早见于《荀子·富国》篇:“万物同宇而异体,无宜而有用为人,数也。”此处所谓“体”指一物的实体,所谓“用”指一物的功用。
其四,汉代司马谈《论六家要旨》讲述道家宗旨时说:“其术以虚无为本,以因循为用。”在这里,“本”是理论主旨,“用”是理论实践的法则或方法论。
其五,“体、用”二字的意义到唐代更加明确起来。易学家崔憬说:“凡天地万物,皆有形质。就形质之中,有体有用。体者,即形质也;用者,即形质上之妙用也。……假令天地圆盖方轸为体为器,以万物资始资生为用为道。动物以形躯为体为器,以灵识为用为道。植物以枝干为器为体,以生性为道为用。”在这里,“体”即实际的形质,“用”即形质所有的作用。他关于“体用”的学说具有鲜明的唯物主义色彩,即物质是第一性的。孔颖达也说,“故以无言之,存乎道体;以有言之,存乎器用”。在这里,形而上的“道”成为第一性的是无,是体;而形而下的“器”(形质)成为第二性的,是功用,是表现。他以体用的规定性来界定道与器、有与无、形而上与形而下等范畴,是对体用概念、范畴的丰富与发展。
其六,对体用概念、范畴、理论思维更全面的诠释是在宋元明清。儒释道各家各派学者几乎都论及体用。如果说唐代崔憬、孔颖达所论体用的意义是具体的,那么宋代哲学中体用的意义却比较抽象化了。宋代哲学中,“体”指永恒的、根本的、深微的东西,而“用”指流动的、从属的、外发的东西;“体”是永恒的基础,“用”是外在的表现。
朱熹认为,“体”是道的本然之体,不可见的无体之体的体质。道之体是这道的骨子,体是所当然的道理,体是所以然的根据。“用”是体之作用、功用,表现于事物;用是体之所以流行和显现。他对体用的概念、范畴的解释,接近我们习惯的定义式的话语,比较容易理解。他的体用观,与孔颖达颇为相似。
其后降至清,众多学者论及体用,各有高论。“体用思维已度越一家一派的范围,而敞开胸怀,成为各家各派用来诠释自己哲学的概念、范畴,充分发挥了其虚性范畴的功能。各家各派以‘六经注我’的方法,以体用既有规定性来规定自我的概念、范畴的规定性。并在各家各派互相论辩、对话、交流中,互学互鉴,互渗互收,使体用概念、范畴的内涵更深刻、外延更扩大。”特别是在清朝洋务运动时期,体用范畴更是被引入对国事的思考。
清末洋务运动的指导思想——“中学为体,西学为用”,应该是国人最熟悉的“体用”的例子。在洋务运动兴起之前,思想家冯桂芬就提出“以中国之伦常名教为原本,辅以诸国富强之术”,主张“采西学,制洋器”。1896年,沈寿康在《匡时策》中,将这一治国思想表述为“中学为体,西学为用”。稍后,张之洞在《劝学篇》中提出“旧学为体,新学为用”。其中,“中学(旧学)为体”,是强调以中国的纲常名教作为决定国家社会命运的根本;“西学(新学)为用”,是主张采用西方国家的近代科学技术,效仿西方在教育、律例等方面的一些先进措施。中体西用思想对于冲破封建顽固派的阻挠,引进西方自然科学,对促进中国工业、军事的近代化以及新式教育的产生发挥过积极作用。所以,单就这段历史而言,将“体”“用”解释为“本体”“作用”,基本上是得体的。
值得重视的是,清末严复对“中体西用”论提出了批评。他发现本朝人对“体用”说的理解和使用不当,不合古义,也不合逻辑。他指出,体、用本是同一事物的两个方面,中学有中学的体用,西学有西学的体用,分之则并立,合之则两亡。严复的批评无疑是对的,“中体西用”说确实欠妥,但在当时的历史情境中,这种观念的流行却是时局使然。
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诸说”,怎样才能比较简明准确地理解“体”与“用”呢?通过研读前人对“体”“用”范畴的解释,我们可以获得这样的认识:就整个社会而言,或者就整个人类而言,具有“文化的”“精神的”“思想意识的”“形而上的”“底层逻辑的”“元理论的”“道”等特质的范畴属于“体”;而具有“物质的”“形而下的”“应用的”“操作的”“技术的”“方法的”“器”等特质的范畴属于“用”。总体来看,“体”是根本的、内在的、本质的核心原理或指导思想,是第一性的;“用”是“体”的外在表现、表象,是具体的行为、工具及其效用,是第二性的。简单来说,“体”与“用”即本体与作用。
当然,这只是统而论之。在某些具体的领域,又各有自己的“体”与“用”。例如科学技术领域,科学或理论就是体;技术就是用,是生产领域中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是生产工艺及其所需的知识体系。将理论再行细分,又可以划分出元理论(原理或基本理论)与应用理论。数学有理论数学、应用数学;化学有理论化学、应用化学;物理学有理论物理、应用物理。音乐理论中的乐律学,也有理论律学与应用律学之别。所有的应用理论,应该是用的理论形态,或者理论形态的用。在音乐理论领域的不同层次中,这种情况也非常多见且十分纠结。如下面略举几例,尝试辨析音乐基础理论中的“体”与“用”。
二、乐律学理论中的“体”与“用”
(一)律学与乐理之“体”与“用”
现代学科意义上的律学是音乐理论中的一个学科,依据声学原理,运用数学方法来研究构成音阶的各音的精确高度及相互关系,律是构成音阶的物质材料。“当各律在高度上作精密的规定,形成一种体系时,就成为‘律制’。”东西方律学史上,影响最广的律制有“五度相生律”“纯律”“十二平均律”。这三种律制,或多或少地根据谐音原理构成。谐音原理是对物理振动自然法则的总结,也就是说,各种律制不同程度地依照自然法则构成。五度相生律取谐音列中的2号和3号谐音,作为生律要素;纯律取2号、3号及5号谐音作为生律要素,而十二平均律则只取了2号谐音(即八度关系)构成八度框架,用人工开方的方法生律。
不同律制构成的音阶,全音和半音大小均有差异。律学一般以“音分”为最小单位来计算音程,即将一个纯八度划分为1200音分。在十二平均律中,每个半音100音分,全音是200音分。以五度相生律构成的音阶中,半音有大有小,大的114音分,小的只有90音分。全音是204音分。纯律构成的大小音阶中,半音是112音分,全音则有204音分和182音分两种。
达尔豪斯认为,西方音乐理论包含“思辨性”传统与“实用性”传统两个方面。前者是“乐音体系的本体论研究……不仅包含了经典谐音学和测弦学的传统规划,而且也包含了17、18世纪的音响学和调音理论领域的许多研究,以及19、20世纪的乐音心理学的研究”,后者则指可用于“作曲时间的乐音体系的‘规章’(regulation)与‘协调’(coordination)……如对位法、和声、节奏、拍子、旋律、曲式、体裁、风格,以及音乐分析”。此说与朱载堉“律者,体也;乐者,用也”的认识相得益彰。
不同律制在音乐实际应用中各有所长,与“单声音乐”“复调音乐”“主调音乐”这三种音乐体裁的变迁有密切关系。在中国以及14世纪前的欧洲,五度相生律由于在音的先后结合上自然协调,被用于单音音乐。随着14世纪后复调音乐的成熟,为解决纵向关系协和度的需要,纯律三六度取代了五度相生的三六度,由于各音保持着一定的紧张密度,音响谐调丰满,并合乎泛音的自然规律。因此,在多声部音乐中被广泛应用,基于纯律的和声理论与各式纯律键盘应运而生。18世纪后,主调音乐成为主流,随着转调的日趋繁复,十二平均律在键盘乐器的制造、演奏中,显示出巨大的便捷优势,音乐创作不断突破调性音乐的种种束缚,百余年来成为被广泛采用的典范。
如果说律学是一种关于乐音关系的理论,那么“乐理”就是描述音乐工艺的一套话语系统,包括记谱法。《论语·子路》有云,“名不正,则言不顺”。要用语言来讲述音乐作品的材料、工艺等,必须有一套话语,也即本专业的术语、概念等,即“行话”。近代以来,普通学校教育中教授的乐理基本是西方音乐理论,这其中西方大小调默认的背景是十二平均律,最大音差、普通音差都消失了,由此造就了许多等音、等音程,抹去了三种律制间细微的音高差异,增减音程之间的区别,不同调式的色彩个性在这里不复存在。虽然这样简化了理论,使之可与键盘乐器对应讲述并演奏,但同时也使没有学过律学的人对乐学的认知止步于此。当然,三种律制之间的律高差距本来不大,加之人耳的宽容性,不了解这些也不会引起明显的不良后果,所以这种简化的易于操作的理论大行其道,成为一门音乐学校的必修入门课。律学可以不学,但是基础乐理不可不知。这是现实,必须承认。但是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律者,体也;乐者,用也”,从“体”“用”视角出发,应该是律学理论为体,基础乐理为用,也就是元理论与应用理论之间的关系。乐理的应用性质是显而易见的。
(二)三种律制之“体”与“用”
律学理论主要讲三种律制,而这三种律制,其性质又有不同。五度相生律运用谐音列中2、3号谐音(频率比3∶2)运算得到十二律,形成“五度相生律”律制;纯律利用3、4、5号谐音形成的自然五度(3∶2)、三度(5∶4和6∶5)来生律,构建音阶,追求和谐的音程关系,形成了“纯律”律制。但是在十二平均律,2号谐音与基音的八度关系实际上并未参与律制运算,它只是作为一个八度框架,在框架内建立一个等比数列。这个等比数列的公比,是将八度关系的频率比2∶1开12次方开出来的,而不是谐音列上的任何两个谐音之比。所以,十二平均律被认为是一种人工律制,它基本不依据自然法则,而纯粹是数学运算的结果。
前文说到律学理论属于体,乐理属于用,现在这里讲三种律制,它们之间在体用问题上还有什么差别吗?本文认为,把话题限定在三种律制的语境中,五度相生律和纯律应该属于体,而十二平均律应该属于用。
中国的十二平均律,是由朱载堉首先算出来的。在他之前,中国只有一个三分损益律理论。朱载堉的“新法密率”(十二平均律的算法及数据)是为解决三分损益律黄钟不能还原的问题。成果出来以后,甚至就连他自己也没有意识到这居然是一种新的律制,因为他的脑子里只有一种律制,就是三分损益律,而三分损益律之所以会有黄钟不能还原的问题,他认为是由于算术不精。朱载堉使用高妙的数学手段解决了黄钟还原的问题,除了采用开根的方法,得到了相邻两律的频率比1.059463进行生律推算。还使用了与五度相生律类似的方法,“长生短,五亿乘之;短生长,十亿乘之。皆以七亿四千九百一十五万三千五百三十八除之”,即在生律上采用500,000,000/749,153,538和1000,000,000/749,153,538去替代2/3和4/3进行计算。这样,每次产生的结果就是极度接近700音分(699.9999)的“近平均律五度”。可以算是对三分损益律的一种修正。虽然从学理上讲,他用“新法密率”算出的就是十二平均律,但是他自己浑然不觉,更遑论用于音乐实践。宫廷将其“宣付史馆,以备稽考,未及施行”,就是这个原因。
但是在西方情况是不同的。欧洲的十二平均律的探索早在15世纪就开始了。16世纪的荷兰数学家兼工程师斯特芬(Simon Stevin)于1596年前后完成了十二平均律的计算,而后又由许多音乐理论家、作曲家、乐器制造家不断研究完善十二平均律的理论并付诸实践,使之在19世纪成为一种通行律制。在这个约500年的时段里,十二平均律的研究与音乐实践始终是紧密相连的,它利于频繁转调的优势得以充分发挥,不仅促进了作曲技术的发展,也使得键盘乐器的制造不像以前那样复杂。目前,各种键盘乐器以及交响乐队的管乐器,基本都按照十二平均律来调音;中国带品的拨弹乐器,也按照十二平均律排品。
与五度相生律和纯律相比,实际应用于音乐的十二平均律基本没有依据自然法则,无法在物体自然振动产生的谐音中得到,也不符合“数字越简单,声音越协和”的“数谐论”原理,是一种完全为了实践需要而产生的纯粹的应用型律学。19世纪德国科学家亥姆霍兹采用听觉心理实验的方法,发现拍音(频率差)在15以内的两个乐音会相融形成“和谐、丰满”的感觉,既能满足转调要求,又能产生和谐感的十二平均律取代纯律,“其本质反映的却是‘拍音说’对‘数协论的修正和补充’”。
五度相生律和纯律,虽然也在音乐实践中应用,但是它们的产生却大不相同。这两种律制的产生,是在长期实践中对自然法则观察、总结与选择的结果,因而更多地依据自然法则,体现了物理自然振动的原理和本质,即“体”的性质。
现在的律学课或乐理课,讲世界三大律制,可能会讲到十二平均律是一种人工律制,但是极少讲到我们音乐中实际应用的十二平均律是应运而生,应音乐转调和乐器制造的需要而生,是一种应用型律制,基本无关于自然法则,与其他两种律制有着很大不同。想要了解乐律与乐理的本质,决不能只停留在十二平均律。
(三)乐学理论之“体”与“用”
相对于律学,乐学问题属于“用”的范畴,但继续细分下去,乐学问题也有“体”“用”之别。例如,同样是“调”,郑译的八十四调,蔡元定的六十调,都属于“体”,因为这是基于十二个律高,以七声或五声立调的纯理论的排列,属于现在基础乐理的范畴。对于这个问题,朱载堉也是这样讲的,他说:“诸书虽载六十调八十四声之说,然有体无用,而初学难晓。”相反,诸如工尺七调等就属于“用”。工尺七调是笛上用调,是用于实际操作的理论,每个调名昭示着使用哪种调高的笛子以及指法。例如“小工调”,指的是D调曲笛和开三孔作do(筒音作sol)的指法。有的学者,用生律法解释工尺七调,不但生律过程本身无法讲通,体用关系也不对。工尺七调是一种操作法,与生律法不直接挂钩。
其他乐器,各有自己的调名,包括指法/弦法以及调高。例如二胡,小工调到了这里,指sol-re弦法,sol=d,re=a。再如古琴,所谓“琴五调”,以及其他名称的调,都是操作所用。演奏者听到这些调名,就知道该怎样调弦。吹管乐曲中的唢呐、管子等,调名更加烦琐。诸如此类,不一一列举。这是宫调理论中的“体”与“用”。
黄翔鹏先生提出的“同均三宫”理论,也是一种乐学理论,提出至今已近四十年。之所以争论多年还是难以取得共识,就是因为没有把体用关系搞清楚。黄先生最早提出“同均三宫”概念的时候,举出的例子是“借调记谱”。他说:“中国乐学的基本理论中,均、宫、调是三层概念。均是统率宫的,三宫就是同属一均的三种音阶,而分属三种调高,(因此,中国音乐中经常出现借调记谱的现象,并且几乎是不可避免的现象)。”借调记谱,显然属于“用”的层面。在中国传统音乐中,借调记谱确实很常见:用这个调的sol-la-si-re-mi,充当上方五度调的do-re-mi-sol-la,再普通不过。二十八调里面的闰角,就是这种现象,但这只是出于记谱和演奏方便而已,免得记成转调,徒增麻烦。西方音乐把所有的调都记成固定音高,唱成固定唱名,也是这个意思。只不过中国是在七声范围内,而西方是在十二律范围内——范围不同而已,都是属于“用”的范畴。在只有七个音的情况下,在只有七片云锣、七片编磬……的情况下,确实可以在不同的调高上奏出三种音阶,再强调一遍,这是在仅有七个音的情况下。但是,不能因此就说三种音阶就是由此产生的!三种音阶的主体都是相同的五正声,身份平等,只是两个偏音不同而已,为什么一定要居于不同调高?而且新音阶一定要比古音阶高纯五度?清商音阶一定要比古音阶高大二度?在别的调上不行吗?利用七个音可以在三种调高上奏三种音阶,仅仅是“可以”而已,仅仅是一种客观上的可能性而已,其间并无必然联系,并非谁产生谁、谁统率谁的关系。我们说一种音阶包含五种调式,音阶统率调式,这是对的,因为五种调式的各音本来就是该音阶中的音。把音阶比作母亲,把调式比作胎儿,那么音阶与调式的关系恰似一个母亲腹中的五个胎儿,是血肉相连的,而音阶和均的关系却不是这样。在《中国大百科全书·音乐舞蹈》“宫调”条中,黄先生又将“均”解释为“律位”,也即音阶(或音阶中各音)的律高位置。均,即便按照黄先生的定义,也只是五度链中连续的七个律按照音高排列起来的音高形式。总之,它是音乐的音高材料,不具有音乐结构意义。它可以用来构成音阶,就像砖石木料可以用来建造房子,但不能说房子是砖石木料的次级概念。砖石木料和建筑物的关系,是材料和成品之间的关系,二者不是一回事。黄先生把均、宫、调称作中国乐学基本理论中的三层概念,并且是“中国传统乐学中宫调理论的核心”,是要建立一种“体”的层面上的基本理论,宏大且高深,但是于历史于实践都是不符的。如果将“同均三宫”限定于操作实践的“用”的语境,尚且说得过去;但是将其上升到基本理论层面,上升到“体”的层面,就难以成立了。
还有,很多学者讨论“同均三宫”,把工夫花费在寻找清商音阶上,以为只要找到清商音阶,同均三宫就成立了。岂不知,清商音阶的存在是同均三宫理论的前提,没有它就不会有三宫。理论都提出来了,再回头去找提出该理论的前提,那不是对理论本身的质疑吗?一首乐曲用了什么音阶,即使用了不止一种音阶,都和同均三宫无涉。研究这个问题,要先明白黄翔鹏先生的本意,才好说自己的话。黄先生要建立的是基本理论,是元理论,是“体”;而研究者却忙于在“用”的层面找例子,于事无补。
三、律学、乐器和演奏之“体”与“用”
相对于乐器制造,律学理论(包括十二平均律)肯定是属于体的。那么这个“体”,是怎么样发挥和体现它的“用”的呢?让我们先从乐器构造方面来了解一下。在拉弦乐器和没有品的弹拨乐器上,基本不存在律制问题(除定弦外);扬琴弦定死了也无法改变音高,体用合一。吹奏乐器中,也有一个特殊情况,那就是笙。笙的音一经调好,就无法在演奏中改变,与扬琴情况相似。假定调笙师的水平很高,调好的笙与所依律制基本无差,那么就形成体用合一,演奏中也可以认为无变化。因此这里只谈边棱发音吹奏乐器、带品的拨弹乐器和打击乐器。
(一)吹管乐器的“体”与“用”
笛子、箫、唢呐、管子等,都是通过指孔取音的,笛、箫属于边棱发音乐器,而唢呐、管子属于双簧发音乐器。这些乐器,体用关系就比较复杂。
笔者通过请教乐器制作技师得知,当下的笛、箫是以十二平均律作为音高标准制作的,这是体。但从前的匀孔笛肯定不是,其尺寸比例,包括解决管口校正问题的办法,都来自经验。匀孔笛,顾名思义,孔距基本是均匀的,没有半音孔距,其他孔距也偏小(见图1)。
图1 匀孔笛
作为产生乐音的器具,匀孔笛上没有半音孔距,但是音乐中又是有半音的,在没有半音孔距的匀孔笛上吹出半音,就需要在吹奏中进行控制。其实不只是半音,匀孔笛大概只有纯四、纯五、纯八度较为准确,其他音程都需要通过内心听觉和气息配合微调。例如,筒音作sol时,第二孔是si,平吹时两音之间的音程偏小,需要通过气息将si吹准,既满足了sol-si之间的大三度,也满足了si-do之间的小二度。匀孔笛的优势,在于可转七调。欲转七调,功夫全在演奏。
中国音乐史上有个著名的例子,就是西晋的荀勖笛。在荀勖掌管音乐事务(泰始十年)之前,乐工用的笛是匀孔的,也没有调名,只以长短称之。荀勖见其不符合三分损益律(体)的规范,遂命乐工按照他的图纸重造新笛。足见在荀勖之前,乐工用匀孔笛,并没有出现音不准的问题,因为乐工是可以控制音高的。荀勖制作的新笛,形制上与律制更加接近,吹出来的音应该更容易接近律制规范。但是,转调性能却比匀孔笛有所降低。
现代笛子的制作已经按照十二平均律的音高标准来调音(确定孔距),但是在演奏中,多数演奏家还是自然倾向于五度相生律,因为这是单旋律音乐的共生之律。当然,自幼接受十二平均律严格训练的演奏者,与接受传统训练的演奏者有所不同。
唢呐、管子至今也还是按照经验制作,它并没有像笛子一样去设置半音孔距,并以十二平均律为标准调音。目测其孔距,与现在专业笛子大相径庭,基本上是匀孔(见图2)。
图2 管子的正反面
吹管乐器的定调音(以三孔标调高),是要按照通用音高的要求去确定孔位的,但其他孔位则是根据经验去确定。由于是匀孔,如果用平吹的方法来测音,很多音是不准的。但是,唢呐、管子之类乐器,又有“一孔三音”之说,也即通过气息和指法、含哨深度等方面的控制,每个孔可以有很大的游移幅度。如此,以内心听觉作标准,加以控制,就可以把音吹准。通过控制,不但可以调整音高的偏差,还可以演奏半音。例如,mi加强气息就可以得到fa,同理,si加强气息可以得到do。
(二)抱弹乐器的“体”与“用”
先来看看琵琶的情况。经请教琵琶制作专家,知道过去的琵琶是各乐种按照自己的需要(实际上是五度相生律)排品的,而现在的琵琶是按照十二平均律来排品的,相邻二品皆为半音,这是不同时期的不同的体。
图3 汪煜庭传清代琵琶
琵琶在西域的时候,按照什么律制排品我们不知道,但是中国化以后是按照五度相生律排的(见图3)。先是只有四柱,后来发展到这么多。这样排,符合中国人的听觉习惯,体用同一。20世纪下半叶,改为按照十二平均律排品,“体”变了,但是演奏出来的音却不见得是十二平均律,演奏家会根据内心听觉用各种手法奏出五度相生律的音,因为五度相生律是单旋律音乐的共生之律,也是中国人听来最亲切的(见图4)。其他如阮、柳琴、秦琴等排品乐器,情况类同。
图4 现代琵琶
在讲打击乐器之前,我们先来总结一下上述边棱类、簧哨类吹管乐器,以及琵琶类抱弹乐器。在律学、乐器、演奏之间,它们何为“体”,何为“用”呢?
不管按照什么律制或经验去调音,乐器一旦制作完成,它就成了“体”,是物质形态的体,音乐所用的音由它发出。同时,要使匀孔笛子、管子和唢呐这类“匀孔”管乐器把音吹准,都需要演奏者采用相应的方法去“控制”;现代按照十二平均律改造的传统乐器,在演奏中奏出的音乐,也并非纯正的十二平均律,这就是“用”。仅仅理解到这一层,似乎很容易。但是,乐器制作的背后,即使没有律学理论的指导,也还有祖祖辈辈积累的经验作为理性支持。这些经验,在制作者手中已经转化为数据,这就是他们的“秘笈”和“法宝”。因此,律学理论和这些“秘笈”,就是理论形态的“体”,符合我们前面“形而上的”“底层逻辑的”界定。演奏者的实际演奏,是“用”,而与此直接发生关系的,是物质形态的“体”。在这对关系中,“体”是死的,“用”是活的,最终产生出来的乐音是“用”的结果。律、器、演奏三者之间的关系,大致如此:律(理论之体)是死的,器(器物之体)也是死的,但是演奏(用)是活的,所以奏出来的音就是活的。这个“活”音,与演奏者内心听觉中的律无限相合,而不一定与乐器设计的律相合。例如,琵琶设计的是十二平均律,但弹出来的音却不一定是,因为演奏者内心听觉中的律不是十二平均律。正如朱载堉所说:“律乃死物,一定而不易;音乃活法,圆转而无穷。”
(三)打击乐器的“体”与“用”
打击乐器比较复杂。首先,有律打击乐器的典型发音体是板、棒、膜,与其对应的振动形态是板振动(钟、磬、锣、镲)、棒振动(木琴)、膜振动(各种鼓)。这几种振动形态,都不能像弦振动那样发出整数倍的倍音,得到明确稳定的音高。它们发出的是非整数倍的倍音,所以无论采用怎样高明的修治调整手段,其音高也不可能达到理想的律高标准。定音鼓、马林巴,粗听音很准,细测则未必。曾侯乙编钟从测音情况看,调音的水平是很高的,音阶中的各音都很清楚,律位明确,但是当精确到音分时,却无法将它准确归入某种已知律制。判断的关键在于:它是按照什么律制调律的?是以什么为标准器调律的?在这里,律制就是“体”,体现律制的标准器也可以看作是“体”。这个标准器,有人认为是“均钟木”,有人认为是律管。如果是前者,那它体现的就是“琴律”,律制标准有可能是纯律;如果是后者,则不一定,三分损益律的可能性较大。抑或仅有一个标准音,而其他音全凭耳听?理论上也是有可能的。该钟的测音数据已经公布,但测音得到的只是“用”之层面“声”的数据,鉴于板振动的特性以及调音的难度,加之在地下埋了(包括浸泡)了2400多年等因素,这些数据如果被用作依据来倒推回去判断其所体现的律制(体),则是不可靠的。从前,黄翔鹏先生根据测音数据,判断该“体”应为纯律和三分损益律的“复合律制”,笔者认为并不合适。乐器是用来奏乐的,不是用来测律制的,更何况像钟这类难以调准的乐器?今人常举例说,拿一台调好的钢琴去测音,肯定不符合十二平均律,这已经成为常识。钢琴尚且如此,况编钟乎?乐器制作者可以懂律学,也可以不懂律学;可以懂多一点儿,也可以懂少一点儿,都可以做乐器。而调音师,只要有一个标准音就可以工作了——他们有自己的工作方法。所以有时候,律学之体只是隐性的。近些年,陈应时、黄大同、宋克宾等人就曾侯乙编钟的律学问题各有论文发表,值得重视。至于作为“体”的律制,目前未知,尚待继续研究,或等待新考古文物的发现。
(四)其他古乐器的测音问题
音乐考古学的发展,为音乐史研究提供了大量实物史料,常常令人振奋。以上提到的曾侯乙编钟,作为中国古代音乐文化的符号,甚至成为国人的骄傲。但是在古乐器测音的问题上,也时常出现体用混淆的问题。
牛龙菲在《古乐发隐》一书中提出“夏埙纯律”的观点,认为甘肃玉门火烧沟出土的夏代三音孔埙第1音—第2音、第2音—第4音的两个大三度为纯律音程,并且六律六同也是建立在这夏埙纯律基础之上的。笔者认为此说有失严谨。这两个大三度有多大?不见说明,怎么就能断定其为纯律音程呢?而且,埙的每个音孔吹出的音游移幅度是比较大的,怎么能仅凭测音时吹出的音高来判断乐器背后的律制?显然,在这里,用和体相隔太远。
对“舞阳骨笛”的测音,也存在问题。舞阳骨笛的孔位,被认为是经过计算的,但是不管怎样计算,既然是人工吹奏测音,就要把吹奏中可能发生的偏差考虑进去。据笔者所知,当时测音的吹奏者徐桃英、萧兴华都是刚刚掌握了吹奏方法,并不娴熟。他们被要求“平吹”,即不要带入内心听觉,以保持测音的客观性。面对测音结果,萧兴华说:“它说明了九千多年前,贾湖人已经具有了对十二平均律某些因素的认识和可以接受的范围(应该说十二平均律在当时并不占有统治地位)。”且不说用那时的人有没有律制概念,即使有,也不可以将匀孔笛的平吹数据直接与律制对接。上文已经讲过,现代笛子是按照十二平均律设计的,尚且不能将吹奏的音高直接对接设计律制。
夏代和商代的几片石磬,测音音高为#C,被拿来当作夏代的标准音。如果那时的磬都是这个音高,这样说或许还有些道理,问题是,这只是出土的诸多夏商磬中的极少数几片,而且那时的磬并不是作为乐器使用,只是能够发声的礼乐器而已。这样做,就等于把几乎不相干的偶然性音高(姑且称为“用”)强行贴到了“体”上。
结 语
单讲“体”与“用”,应该说并不复杂,大家也并不陌生。只不过,在面对音乐理论问题时,却经常把这对关系忘却了,以至于对某些问题的理解产生重大偏差。本文举了很多例子,都是大家比较熟悉的。这些例子说明,“体用说”虽然比较通俗,但是在音乐理论研究中却是好用的。用好了,对于某些问题就豁然开朗;缺了它,有时候还真会带来麻烦。厘清了二者的属性,就找到了解决问题的门径;假如不小心将二者搅在了一起,就会越搅越糊涂。所以本文将这一问题提出并加以论述,以期加强对音乐理论研究中“体、用”关系的认识,并通过这种认识,能够思路清晰地解释一些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