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普通高中音乐学业水平考试要求 一、考试性质 普通高中音乐学科学业水平考试为合格性考试,其成绩是高中学生毕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考试内容与要求 以必修课程《音乐鉴赏》模块为主要依据,依照《普通高中音乐课程标准》(2017年版)的内容标准,重点考查学生在审美感知、艺术表现和文化理解三个方面的素养和能力。根据音乐学科特点,普通高中音乐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测评体系分为“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部分,过程性评价成绩占40%;终结性评价成绩占60%,两项相加后总分为100分。最终考试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总分获60分及以上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得分四舍五入。 具体要求见下表: 测 评体 系 指 标内 容 分 值(100分) 指 标 内 容 过程性评价 课 内指 标 15 音乐课程学习的出勤率、参与度等课堂表现。 10 依照音乐课程标准要求完成学习任务,达到音乐学科核心素养的基本要求。 课 外指 标 10 参加学校组织的音乐兴趣小组、音乐社团和各类综合艺术活动的表现。 5 自主参与校外音乐艺术实践的情况(主要指参与社区、街道、乡镇艺术活动,欣赏优秀的民族民间艺术及高雅的文艺演出等。) 终结性评价 音乐学科素养达成指 标 60 对音乐艺术听觉特性、表现形式、表现要素,表现手段及独特美感的体验、感悟、理解和把握。 通过歌唱、演奏、综合艺术表演和音乐编创等活动, 表达音乐艺术美感和情感内涵的实践能力。 通过音乐感知和艺术表现等途径,理解不同文化语境中音乐艺术的人文内涵。 其中终结性评价的测试范围依据《音乐鉴赏》的教材内容进行命题,并适当兼顾扬州地方传统文化艺术特色和五个一百工程(百首名曲欣赏)内容。 说明:学生高中阶段参加各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音乐活动情况可作为加分项(国家、省、市、区级展演分别加5分、4分、3分、2分。校级展演加1分。可累加,相同项目以最高级别计分,总分不超过10分)。社会艺术考级、非教育行政部门举行的艺术竞赛(活动)证书和名次不作为加分依据。 三、考试组织 1.依照《普通高中课程方案》规定,每个高中学生在音乐课程中须获得3个必修学分。过程性评价时间累计不少于3个学期,终结性评价一般定于第三学期末举行。 2.过程性评价学校依据学生日常课堂表现、艺术活动参与情况给出分数。 3.终结性评价由市教育局统一命制试卷,题型为选择题、判断题等,其中基于音乐听力的试题不少于试卷总分值的50%,考场需配备必要的音响播放设备。学生闭卷作答。考试时长为30分钟。 4.音乐学科学业水平考试最终成绩为过程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两部分的总和。考试成绩以“合格”或“不合格”呈现,总分60分及以上为“合格”,59分及以下为“不合格”。得分四舍五入。 5.对少部分学生在本学科的相关技能或选项中有优异或突出水平的,应根据申请给予加试或综合评判,确实水平优异或突出的应给予真实记录并呈现在综合素质评价档案之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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